2009年8月13日
建請取消純精路路型變更案說帖
宜蘭縣環保聯盟在理監事會議中決議"建請取消純精路路型變更"
於是擬就本案說帖如下
一、前言
羅東純精路因週邊商家向立委陳情,認為路型不當使得車流過快且鮮少駐留消費,並造成車禍頻仍,於是立委責成公路局研擬出將快慢車道林蔭分隔島移除改置中央分隔島,並爭取1.5億元改善經費,此案一出輿情嘩然,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愈熾。羅東觀光小鎮發展協會曾於3月7日舉辦「純精路的美麗與哀愁」公民論壇,與會者在會中各抒己見,支持採中央分隔島的鄉親對有關交通安全、商業利益的問題雖有質疑,但認為應維持現狀的代表其實也提出不少改善的方法,宜蘭縣環保聯盟從各方提出的問題與環境保護及維護自然生態的觀點,提出我們的看法。
二、陳情者所持事由
民眾陳情要求變更主要理由有『交通安全』、『商業收益』、『遮蔽路燈號誌』與『落葉阻塞排水』等項。
三、關於交通安全
(一) 造成車禍頻仍問題—實際上並沒有任何數據顯示車禍肇因於安全島與路樹,問題顯然出現在路口,就該由調整路口動線、號誌相位設計等問題著手,罪不在路型與路樹。
(二) 路樹遮蔽號誌與路燈問題—既然號誌被路樹遮蔽,就該適度修剪,才能使交通號誌達到應有功能,而不是大費周章的移樹改路。
四、關於商家生意欠佳
(一) 關於商業部分—所持理由為影響收益,商家收益欠佳可能有眾多原因,怪罪給路型確實有欠公允,其原因可能有都市規劃、商圈形象塑造、全面性經濟景氣、商店本身經營與特色營造……等問題,政府單位應詳加查明真正原因,提出因應對策,而不是未經詳查或僅經公路單位就認定為路型問題。
(二) 從世界趨勢與台北經驗來看—我們反觀世界各大都會的金融、休閒商業大道若不是在林蔭大道上就是正計畫變更為林蔭大道,紐約全市營建出350英里的園林大道,將樸實無華的田野動植物世界搬到都市,彭博市長更將其列為主要政績。台北市仁愛路、敦化南路與中山北路莫不商業鼎盛、文化氣息濃厚、特色商店櫛比鱗次,遊客趨之若鶩而使商家財源廣進,如此足以證明符合環保的林蔭大道與商機絕對可以相輔相成。
五、從永續環保的立場來看都市規劃
(一)樹葉阻塞排水溝問題—將排水不良問題怪罪給落葉以致移路砍樹實屬下策,應該是檢討排水渠道規劃及清潔維護機制是否恰當?也可推廣「樹木認養」的機制,讓商家對其門前的樹木產生關懷與認同感,進而維護其周邊的環境。才不至於以「商機」為藉口去「排斥」兩側分隔島的樹木。
(二)樹木對生活環境的功能—樹木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功能眾多,減碳、去毒、減污、製氧、含水、保土、還原土壤肥力、親善動物、美化環境……功能不知凡幾,一株胸徑20Cm的樹一天吸收4.8公斤CO2、放出3.5公斤氧氣,一畝樹林一天吸收66.67公斤CO2、放出48.67公斤氧氣,除了CO2外、樹木還可以吸收二氧化硫、氟化氫、氯氣、二氧化氮……等等有毒氣體。1棵30年的樹木產氧價值187200美元、防止空污37500美元、增加土壤肥沃力18720美元、涵養水源22500美元加上其他功能共117600美元,等於四百多萬台幣的產值。從上述資料看來純精路的樹木已經對替我們創造了許多社會利益,留住它們,它們將會持續替我們創造更多利益,絕對不是負擔。
(三)移樹改路將帶來傷害與損失—關於林蔭大道的永續環保價值,30年的路樹得來不易,如果是因為路燈被樹木遮住就要移樹,實在是本末倒置,應該去改善路燈與照明,最多可以適度修剪樹枝,根本不必大費周章移樹改路,移植老樹既費時間又耗金錢,機具開挖也會製造大量汙染,而且眾所皆知大樹移植存活率極低,不但不符經濟原則更是大開環保倒車,實在有辱環保聖地之名。改成中央分隔島後,樹木勢必減少一半,樹木與商家距離愈遠,缺乏樹木阻隔與樹葉吸附潔淨,煙塵必定增加,鎮日面對煙塵與廢氣,商家生意怎麼會轉好?
(四)關於林蔭大道的文化與社會價值—一個進步的都市文化保護,除了人文歷史等有形文化財的保護,更應以多元化的角度來看待都市的文化內涵,人類生活的遺跡是文化資產,同樣具有生命意義與存在價值的綠色資源,在重視環境的今日更是都市文化的一環,對都市文化景觀的形塑有著功不可沒的綠色資源應予以加強保護,一方面保障我們宜蘭可享受到有如歐洲公園般的明媚風景,另一方面是愛惜地球資源,建立環保文化與生活習慣,都市才能永續,才有更開闊的未來。
(五)當初設計林蔭大道的理由—我們期待蘭陽鄉親能夠沉浸在搖曳葉影中緩緩而行,聆聽樹葉在風中沙沙作響,看著鳥兒安逸築巢嘰喳歡唱,呼吸樹木散發出的芬芳、尋訪特色店家。這應該是當年設計純精路的原始構想吧?我們從眾多售屋廣告中強調林蔭大道即可看出純精路的商業價值。
六、結論
舉世林蔭大道皆興旺為何純精路漸趨蕭條?居高位者該做全面性的檢視與通盤考量,商機是全面性經濟狀況、政府全面性規劃與商家個別經營的綜合結果,路型不是原罪,創造休閒商業的未來,從都市規劃著手才是根本之道。現在慢車道劃上停車格,機車與自行車的行路空間與汽車重疊,擔心碰撞而失去休閒消費的愉悅。若為了商家利益,反而更要強化其林蔭並輔導商家經營出特色,做好特色商圈規劃,取消停車格、改善機車自行車與行人路權或仿敦化南路增設自行車專用道。林蔭道路已是現代城市經濟發達與永續環保的象徵,立委既然積極爭取經費,目的不外乎改善交通振興地方經濟,何不責成相關政府機關配合地方社團找出成因、對症下藥,將1.5億用來營造出地方特色,甚至將光榮路也改成林蔭道路。細心規畫輔導商家及強化林蔭特色,純精路會是宜蘭人的驕傲,也會成為宜蘭的觀光指標。
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 2009年4月
2009年7月22日
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組織章程
1987.11.14成立大會通過
2008.03.15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 壹 章 總 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英文名為Yi-L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nion,縮寫為YEPU。
第2 本會設址於宜蘭縣行政區域內,並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貳 章 宗 旨
第3條 人類乃依附自然環境而生存,因此環境權為基本人權,環境保護工作亦為全體人類的責任。人民為維護自身之生存環境,有權監督社區內之建設發展。
第4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關心環境保護之各界人士,推展環境保護運動,以保育生態,維護景觀,防治公害,進而建立優良的生存環境,保障個人神聖的生存權利為宗旨。
第 參 章 會 員
第5條 凡在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一次繳納壹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第6條 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7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之任務。
三.繳納各項應繳之費用。
四.參加應出席之各項會議。
五.應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繳交常年會費,未繳清者,即視同自動退會,但如經補繳,即自動恢復會藉。
第8條 會員之言行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章程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議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予告誡,或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開除會籍。
第9條 會員自動退會,除未繳清常年會費者外,均應以書面行之。
第 肆 章 組 織
第10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會員人數超過300人時,得以會員代表大會替代會員大會。
第11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前9名高票者為當選,第10、11、12名為候補理事。當選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推產生;理事長乙人,由理事互推產生。
第12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乙人代理。常務理事皆無法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乙人代理之。
第13條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乙人。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前3名高票者為當選,第4名為候補監事。監事互推乙人為常務監事,監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監事監理會務。
第14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僅可連任乙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1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15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16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連續6次不出席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者。
第17條 本會置總幹事乙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聘用職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但總幹事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聘任職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
第18條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成立或解散各組及各委員會。各組掌管日常行政工作,各委員會掌管特殊專案性工作。
第19條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聘請無給職之榮譽會長及顧問各若干人,聘期與該屆理事會同。
第 伍 章 職 權
第20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議決重要規章。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業務計劃、業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檢討上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七.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
八.議決本會之改組或解散。
九.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21條 理事會為本會之規劃及執行部門,其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二.執行監事會移請辦理之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審議各項人事任免案。
五.審議新會員之入會申請。
六.審議各界捐贈及補助。
七.審議各組及各委員會之成立或解散。
八.審議各項專案計畫及其經費。
九.擬訂本會年度業務計劃、業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領導會務人員,發展本會會務,推廣本會宗旨。
第22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部門,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為:
一.監督本會會務,維護本會法治,仲裁會務糾紛。
二.監督各屆理事會之交接,及財產、文獻之移交。
三.審核各種收據、財產清冊、財務收支及年度預算、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陸 章 會 議
第23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乙次,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長名義召集之。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明召開會議理由,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應召集之。
第24條 理事會議每個月至少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請求,得由常務理事召集之。
第25條 監事會議每3個月至少召開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但經由三分之二監事之請求,得由監事召集之。
監事會必要時得與理事會舉開聯席會議。
第26條 組務會議及各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其會議記錄應報請理事會核備。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與理事會議合併舉開。
第27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人僅能接受乙位會員(代表)之委託。
第28條 本會所有會議,均以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各項提案應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柒 章 經費 及 會 計
第29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新進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入會後,得按當年度剩餘月份,依比例繳納。
三.經理事會通過之各界捐款、補助及委託、承辦經費。
四.基金之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30條 會員具有學生身份或殘障者,各項費用得減半繳納。
第31條 開除會籍及自動退會之會員,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予退還。
第32條 本會之經費管理,理事會應會同監事會,訂定財務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3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捌 章 附 則
第34條 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未能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會同監事會,得先將年度業務計畫、業務報告及預算、決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應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35條 有關選舉、罷免、組織、人事、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理事會視需要訂定,經會員大會(代表)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6條 本章程之修正,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由會員(代表)總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修正之。
二.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通過,向會員(代表)大會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修正之。
第37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